讨债技巧

泰州讨债公司教你区分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求所借的债务,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则,

  个人债务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普通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担任归还。

  2、双方商定由个人担负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商定”,就是夫妻双方经磋商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担任承当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假如以逃债为目的的商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赞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当。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运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当。

  5、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与高消费的文化、文娱活动,或为个人置办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立功活动所负的债务。

  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假如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缘由,假如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实行抚育义务、奉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假如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规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终究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据债务的性质、方式、范围及负债的缘由、去向等要素停止判别。因是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求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可以证明负债所得的财富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运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实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基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独一法定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议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契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求,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运营活动所惹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实行扶养、奉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则,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求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求所做出的有关财富方面的重要决议,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而应依据举证义务分配准绳肯定,对“借款用处”的事实普通应由举债人承当举证义务,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当替补举证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则》第二条规则:“当事人对本人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当不利结果。”这是举证义务分配的普通准绳,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被上诉人周XX主张被上诉人应XX向其借款69万元,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为据,已完成了举证,但被上诉人周XX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邵红又予以承认,因而周XX就该事实主张相关于邵X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即对该借款的“借款用处”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结果。因而,该案借款性质应确以为应XX个人借款,不属被告应XX与邵X夫妻共同债务。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手 机:17157107973

微 信:17157107973

联 系:张经理

地 址: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